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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郧县国昌贸易有限公司与徐XX、陈平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县国昌贸易有限公司,徐XX,陈平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郧县国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县城关镇西岭街大庆四组沿江大道116号。法定代表人孙善国,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XX,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陈平儿,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徐XX、陈平儿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XX、陈平儿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徐XX、陈平儿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