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03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谢联江诉被告范捧姣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联江,范捧姣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3306号原告谢联江,男,生于1976年12月1日,汉族,农民,系四川省南溪县大观镇民康村6组8号,住永年县。被告范捧姣,女,生于1971年2月8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联江诉被告范捧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联江以被告现下落不明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联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联江负担。审判员 彭世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翠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