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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03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谢联江诉被告范捧姣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联江,范捧姣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3306号原告谢联江,男,生于1976年12月1日,汉族,农民,系四川省南溪县大观镇民康村6组8号,住永年县。被告范捧姣,女,生于1971年2月8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联江诉被告范捧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联江以被告现下落不明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联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联江负担。审判员  彭世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翠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