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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冠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冠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49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冠廷,男,1980年7月4日出生于台湾省,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桃源县。因吸毒于2013年4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4月26日被羁押,同年5月8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冠廷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斌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冠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0时许,被告人陈冠廷窜至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春泽名园小区9栋楼下,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一包毒品,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李某身上缴获一包毒品(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8.98克),在被告人陈冠廷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0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另查明,被告人陈冠廷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他人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冠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理化检验报告书,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相关说明,立功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冠廷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冠廷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冠廷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冠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冠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LENOVOA278T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玉峰审 判 员  乔吉顺人民陪审员  邵 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祯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