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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海民初字第0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相玉亭与刘希双、刘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玉亭,刘希双,刘康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海民初字第0166号原告相玉亭,居民。被告刘希双,居民。被告刘康宁,居民。原告相玉亭与被告刘希双、刘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相玉亭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希双、刘康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玉亭撤回对被告刘希双、刘康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相玉亭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立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