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太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原告蒲某甲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甲,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新民太初字第00077号原告蒲某甲。被告黄某。原告蒲某甲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某甲,被告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某甲诉称,婚后被告经常晚归,还外出离家一周不归,对家庭孩子不闻不问,原告无法忍受于2012年3月和被告分居。期间双方协商离婚不成。原告因此曾于2012年12月31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被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请。法院判决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故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黄某离婚。被告黄某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尚好,对原告仍有感情,考虑孩子还小,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蒲某甲与被告黄某自由恋爱相识,2006年4月26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女蒲某乙(现在西安华清小区幼儿园上学)。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2011年开始被告经常深夜晚归,其中有一周未曾回家,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原告于2012年3月搬出另住,双方自此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12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被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请。原告于2013年9月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争取夫妻和好。原告仍坚持离婚,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登记卡、(2013)新民一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被告表示愿意今后改正自身缺点,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亦应摒弃前嫌,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蒲某甲要求离婚之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蒲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敏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