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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7-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757号原告张某某,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石亭镇八岔沟村正阳街11号。被告邓某某,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王村乡北辛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朝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效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