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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执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宏,邹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执字第1127号申请执行人张伟宏。被执行人邹春梅。申请执行人张伟宏与被执行人邹春梅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伟宏与被执行人邹春梅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深南法执字第1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邓 青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彩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