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4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姝玲、闫广鸣、闫雁与四川蜀府东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977号原告李姝玲,女,汉族,1963年6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中路1号1栋6单元8楼16号。原告闫广鸣,男,汉族,1961年3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中路1号1栋6单元8楼16号。原告闫雁,女,汉族,1989年5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中路1号1栋6单元8楼16号。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刚,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蜀府东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天祥街59号。法定代表人赵光辉,职务不详。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姝玲、闫广鸣、闫雁与被告四川蜀府东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三原告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