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江刑初字第8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04年6月24日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3月13日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7月28日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2年5月3日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3)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龙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伙同俞某(已判决)于2013年2月21日晚至2月22日凌晨,以撬锁的方式进入富阳市富春街道春花村潘华路196号潘村大药房,窃得今日牌美国洋参胶囊3条、汤臣倍健牌螺旋藻片1罐、汤臣倍健牌液体钙2瓶、千林牌维生素胶囊1罐、千林牌螺旋藻1罐、千林牌蛋白质粉1罐、千林牌蜂胶1罐、千林牌小麦胚芽油2罐、别直参2支、千林牌银杏磷脂1罐(共计价值人民币1965.6元)。被告人李某伙同俞某于2013年2月21日晚至2月22日凌晨,以撬锁的方式进入富阳市富春街道三根桥18号安琪尔电动自行车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被告人李某伙同俞某于2013年2月21日晚至2月22日凌晨,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富阳市富春街道三根桥18号晨通手机店内,窃得酷美牌手机2只、宝捷讯牌手机5只、JUGATE牌手机、COKO牌手机、智库牌手机、TELSDA牌手机、酷派牌手机、天语牌手机、POSE牌手机、ANYCALL牌手机、天时达牌手机、唯米牌手机、NCKTA牌手机、酷克牌手机、闪星牌手机各1只(共计价值人民币6140元)。被告人李某伙同俞某于2013年2月21日晚至2月22日凌晨,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富阳市富春街道金桥北路161-55号供销E站,窃得软壳中华牌香烟5条、硬壳七匹狼牌香烟2包、长嘴利群牌香烟6包、硬壳云烟1包、硬壳中华牌香烟1条、软壳阳光利群牌香烟1条、硬壳黄鹤楼牌香烟4包、芙蓉王牌香烟3包、芙蓉王牌香烟1条、硬壳阳光利群牌香烟6条、五粮液白酒3瓶、贵州茅台酒2瓶、东芝牌L700型笔记本电脑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20322元)。被告人李某伙同俞某于2013年3月13日凌晨,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杭海路1022号福达广告公司内,窃得戴尔牌M5110型笔记本电脑1台、硬盒中华牌香烟1条、阳光利群牌香烟2包(共计价值人民币1805元)。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所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432.6元。案发后,追回部分赃物。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某、周某、裘某的陈述,证人赵某、倪某、钱某、俞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赃物照片,监控录像,刑事判决书,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亚青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项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