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2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陈素芳与邹宇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2954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邹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无法联系上被告邹某某本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