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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民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平湖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秀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民初字第1855号原告:平湖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桂芳。委托代理人:朱勤明。被告:潘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秀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春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