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2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寇玉琴与河南中山置业有限公司、杜云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玉琴,河南中山置业有限公司,杜云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633号申请执行人寇玉琴。被执行人河南中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杜隆鑫,董事长。被执行人杜云丰。寇玉琴诉河南中山置业有限公司、杜云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中山置业有限公司、杜云丰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寇玉琴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2013年10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杜云丰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寇玉琴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会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