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长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符光生与吴光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光生,吴光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长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符光生。被执行人吴光川。符光生申请执行吴光川追偿权纠纷一案,2013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符光生依据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吴光川向申请执行人符光生偿还借款64418.31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3年10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吴光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2013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符光生与被执行人吴光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吴光川向申请执行人符光生支付17850元,(吴光川在延长县七里村镇白家川村工业园区征地补偿款17850元,由法院扣划支付。)剩余案件款被执行人吴光川当日将自己所有的国产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符光生,申请执行人符光生不再追偿。被执行人吴光川现已如期履行完毕,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48元及���行费800元,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东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修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景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