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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余刑初字第11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2011年5月13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政拘留三日,收缴赌资一百三十元。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3)1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浙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杭州市××省××街道舟枕加油站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遇民警例行检查。经呼吸检测,被告人袁某酒精含量为1.50mg/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即被民警带至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同日,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mg/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尹某的证言;现场笔录;照片、光盘;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查询函、驾驶人查询、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情况说明、驾驶人简项信息、回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倩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璐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