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群巍与陈耀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群巍,陈耀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581号原告王群巍,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陈耀宇,男,40岁左右,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群巍诉被告陈耀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群巍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群巍撤回起诉;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魏诚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