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华法民初字第3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姚爱民诉被告杨红伟、杨永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爱民,杨红伟,杨永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3675号原告姚爱民,女,汉族,1957年出生。被告杨红伟,男,汉族,1973年出生。被告杨永恩,男,1958年生。本院在审理姚爱民诉被告杨红伟、杨永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爱民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艳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