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雅兰家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雅兰家私有限公司,李文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168号原告南阳雅兰家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誉,任执行董事职务。委托代理人孙春雨、李国良,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文方委托代理人XX,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雅兰家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雅兰家私有限公司以有利于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3年9日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雅兰家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87元,减半收取1439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澎涛审 判 员  殷玉伟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宛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