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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六特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尚跃富贩卖毒品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跃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黔六特刑初字第319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跃富,别名老尚,男,1959年6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白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6月1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特检刑诉(2013)第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跃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仲胜、被告人尚跃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7日,林锦红(绰号花子老王)与被告人尚跃富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双方谈好数量(600颗麻古)及交易价格(25元/颗)后,同月18日12时许,尚跃富在六枝特区六十六附近的一菜地里贩卖了三包毒品给林某某、赵某某。交易结束后,三人走到六盘水市第二中学附近时,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当场收缴尚跃富贩卖的用蓝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3包,经称量重53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尚跃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EY银灰色直板手机一部,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毒品收据、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证人林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贩毒现场方位草图及照片,毒品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公(六)鉴(化)字(2013)424号鉴定文书,被告人尚跃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尚跃富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跃富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尚跃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十五年)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尚跃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尚跃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28年6月17日止)。(没收财产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二、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53克,予以没收。三、随案移送的作案通讯工具EY银灰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安莉审判员  杨 芬审判员  肖维琼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