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苍民特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全洁锦申请宣告李红敏失踪一案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他

当事人

全洁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84号申请人全洁锦申请人全洁锦的法定代理人全才章(系全洁锦爷爷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全洁锦申请宣告李红敏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全洁锦诉称,申请人全洁锦与被申请人李红敏是母女关系,2008年6月25日申请人全洁锦父亲全金焕病故。被申请人李红敏于2010年2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故申请人全洁锦申请宣告其母李红敏失踪。经查,全金焕与李红敏于2007年2月同居,2008年7月22日生育一女全洁锦。全金焕于2008年6月25日病故。李红敏于2010年2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全洁锦随其爷爷全才章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李红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红敏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李红敏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全洁锦申请宣告其母李红敏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红敏为失踪人;二、指定全才章为失踪人李红敏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超雄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