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执字第13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刘昌明与于连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明,于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1332-1号申请执行人刘昌明,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于连军,男,住荣成市。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昌明与被执行人于连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滕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