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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环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夸,韦某姣,韦某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环民初字第778号原告莫某夸。被告韦某姣。被告韦某能。原告莫某夸与被告韦某姣、韦某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文勉、代理审判员何毅、人民陪审员李琳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阳担任记录。原告莫某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某姣、韦某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夸诉称,被告韦某姣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2年5月23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按月6%计付利息,限于2012年7月23日前还清。借款期限过后,被告韦某姣至今分文未还。因被告韦某姣上述债务系与被告韦某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该款相应利息(从2012年7月2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韦某姣、韦某能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亦没有作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韦某姣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2年5月23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限于2012年7月23日前还清。借款期限过后,被告韦某姣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从2012年7月2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韦某姣上述债务系与被告韦某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被告韦某姣出具借条及原告陈述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莫某夸借款给被告韦某姣属民间借贷关系,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合法有效行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韦某姣向原告莫某夸借款20000元,有被告韦某姣出具借条证实,并约定还款期限,理应及时还款。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原、被告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但原告请求被告从2012年7月2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韦某姣上述债务系与被告韦某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故应当共同偿还。被告韦某姣、韦某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韦某姣、韦某能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莫某夸借款2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从2012年7月2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韦某姣、韦某能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账号:20506801040003998)。逾期不预交或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其已提出的上诉,则按自动撤回处理。审 判 长  韦文勉代理审判员  何 毅人民陪审员  李 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绝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