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娄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娄烦县涧河种植基地与被告娄烦县娄烦镇娄家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烦县涧河种植基地,娄烦县娄烦镇娄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民初字第185号原告娄烦县涧河种植基地,住所地娄烦县娄家庄村。负责人王继山被告娄烦县娄烦镇娄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娄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李海军,职务村长。委托代理人李毛军。委托代理人李顺田,男,娄家庄村党支部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娄烦县涧河种植基地与被告娄烦县娄烦镇娄家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烦县涧河种植基地于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烦县涧河种植基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烦县涧河种植基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娄烦县涧河种植基地负担。审 判 长 高小青审 判 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姜 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