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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陕西骏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尹传良、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骏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传良,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499号原告陕西骏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万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旭斌,男,汉族,1987年6月9日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尹传良,男,汉族,1965年12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陈洪滨,男,汉族,1951年1月25日生。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培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圣君,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骏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尹传良、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尹传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有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故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8月10日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中第7条“双方协商不成的向出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案应由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尹传良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卓君代理审判员  文 娟人民陪审员  董战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碟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