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二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培松与叶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松,叶永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二初字第00152号原告:王培松,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叶永康,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松诉被告叶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培松于2013年10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愿意庭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培松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08元,由原告王培松负担。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