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赵明侠与西安市第四十八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侠,西安市第四十八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873号申请执行人赵明侠,女,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第四十八中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明侠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第四十八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赵明侠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911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万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个月内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18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静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