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郭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煥霞与被告刘社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霞,刘社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郭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张焕霞,女。被告刘社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煥霞与被告刘社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煥霞于2013年10月29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煥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张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张煥霞负担审判员 陆亚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梅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