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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郭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煥霞与被告刘社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霞,刘社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郭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张焕霞,女。被告刘社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煥霞与被告刘社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煥霞于2013年10月29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煥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张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张煥霞负担审判员  陆亚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梅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