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执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孙永令与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北宅街道办事处北宅科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令,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北宅街道办事处北宅科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868号申请执行人孙永令,男,1954年5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北宅街道办事处北宅科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孙永令与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北宅街道办事处北宅科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孙永令申请执行的(2013)崂王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