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永平、诸暨市远邦针织厂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永平,诸暨市远邦针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36号申请人:陈永平。申请人:诸暨市远邦针织厂,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新升村(植树王)。负责人:王辽科。委托代理人:徐建艳。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永平与申请人诸暨市远邦针织厂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肖志姣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永平与申请人诸暨市远邦针织厂因加工合同纠纷,于2013年10月25日经诸暨市联合��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诸暨市远邦针织厂支付申请人陈永平加工费人民币40000元,款定于2013年11月30日前付10000元、2013年12月31日前付10000元、2014年1月25日前付10000元、2014年2月28日前付10000元;若申请人诸暨市远邦针织厂任一期逾期不付或不全付,则申请人陈永平可就剩余未到期部分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记员张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