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XX与何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何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全州县XX镇XX村委XX村XX号。被告何XX,男,41岁,汉族,住临桂县XX镇XX村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何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3年10月29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何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韩 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远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