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术良与被告秦立启、秦冬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术良,秦立启,秦冬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765号原告赵术良,男,汉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涞水县。委托代理人卢建坡,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立启,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满族,住涞水县。被告秦冬生,男,1974年10月10日生,满族,住涞水县。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术良诉被告秦立启、秦冬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术良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询、冻结二被告在银行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术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秦立启在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存款5694.88元。二、冻结被告秦立启在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北储蓄所的存款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 永代理审判员 刘 晖代理审判员 夏朝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