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法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2013)横民初字第0032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偿还借款2万某某及从2011年4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0某某,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为横山县响水电站职工,在横山县响水电站有工资收入,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于2013年8月26日依法以(2013)横法执字第00124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其工资,待扣足后再提取兑现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荫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