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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55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刘某某,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40元,减半收取6820元,由原告刘某某。代理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香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