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梁嘉恒与广州市筑波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嘉恒,广州市筑波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133号原告梁嘉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雷电,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健,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筑波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桂贤。被告于建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梁嘉恒诉被告广州市筑波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嘉恒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288.5元由原告梁嘉恒负担(已付)。审判员  范卫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炜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