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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一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冯某某、某某某某汽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冯某某,某某某某汽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634号原告蔡某某,男,194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某某,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某某某某汽车队。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责人袁卫忠,经理。委托代理人贾艳飞,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彦君,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桐云,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某某某某汽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蔡某某担负。审判员  刘盼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