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民催字第30号申请人灵石县龙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翠峰镇永吉大道。法定代表人孙李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艳,女,灵石县龙鼎商贸有限公司会计,住山西省灵石县翠峰镇凤凰新城A栋1单元302室。申请人灵石县龙鼎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300051/25474463、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23日、出票人为宿迁亿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高密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南京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灵石县龙鼎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灵石县龙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冬
审 判 员 刘 燕
代理
审判员 樊月萍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胡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