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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中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陈万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红,岳阳市华厦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中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陈万红,女,汉族,1962年4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岳阳市华厦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仲裁委员会岳仲决字(2012)第46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万红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华厦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裁决,一、被执行人岳阳市华厦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陈万红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二、被执行人岳阳市华厦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万红支付违约金189.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岳阳市华厦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按裁决第二项履行。因被执行人岳阳市华厦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华瑞购物广场项目﹥目前未办理房屋总证,暂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华瑞购物广场项目﹥办理房屋总证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岳阳仲裁委员会岳仲决字(2012)第46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胜芳审判员  胡伏军审判员  甘春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