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与张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张金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5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法定代表人陈荣宏,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杰涛,上海市建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龙,男,汉族,1986年4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诉被告张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原、被告庭外协商,被告已偿还拖欠的借款本息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0元,减半收取27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屈子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