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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东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高正太与六合区龙袍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正太,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东民初字第948号原告高正太,男,1930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宏旗(原告儿子),1964年7月8日生,汉族,打工。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委托代理人陈茂来、叶声家、陈翔。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正太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正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正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正太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