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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2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476号原告胡某某,女,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贾某,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以经家人劝说并且考虑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已经合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胡某某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唐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