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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润芳与被告张志平、刘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润芳,张志平,刘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0038-1号原告张润芳。被告张志平。被告刘永平(又名刘淑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润芳与被告张志平、刘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润芳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志平、刘永平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南郊怀德路安置小区的房产一套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原告张润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志平、刘永平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南郊怀德路安置小区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0071692。查封期间仍由被告张志平、刘永平管理使用,但不得办理涉及该处房产的过户、抵押��登记。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存兴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人民审判员  纪风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