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桂某某与李某某、被告杨某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某,李某某,杨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724号原告桂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殷某某,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殷某某,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女,系被告杨某甲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被告杨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桂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国萍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代理审判员 刘雨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丹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