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民特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岳林申请宣告何彩仙失踪一案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岳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94号申请人陈岳林(曾用名陈弟申请人陈岳林的法定代理人陈锦强(系陈岳林伯父)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岳林申请宣告何彩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岳林诉称,2012年3月10日申请人陈炳松之父陈文病故。申请人陈岳林母亲何彩仙于2007年3月6日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陈岳林申请宣告其母何彩仙失踪。经查,申请人陈岳林之父陈文于2010年3月3日病故。被申请人何彩仙于2007年3月3日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陈岳林随其伯父陈锦强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何彩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何彩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何彩仙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陈岳林申请宣告其母何彩仙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何彩仙为失踪人;二、指定陈锦强为失踪人何彩仙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超雄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