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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苍民特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岳林申请宣告何彩仙失踪一案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岳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94号申请人陈岳林(曾用名陈弟申请人陈岳林的法定代理人陈锦强(系陈岳林伯父)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岳林申请宣告何彩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岳林诉称,2012年3月10日申请人陈炳松之父陈文病故。申请人陈岳林母亲何彩仙于2007年3月6日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陈岳林申请宣告其母何彩仙失踪。经查,申请人陈岳林之父陈文于2010年3月3日病故。被申请人何彩仙于2007年3月3日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陈岳林随其伯父陈锦强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何彩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何彩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何彩仙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陈岳林申请宣告其母何彩仙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何彩仙为失踪人;二、指定陈锦强为失踪人何彩仙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超雄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