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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天财、浙江正邦照明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天财,浙江正邦照明有限公司,浙江晨光办公耗材有限公司,江山市家年华门厂,徐熊,曾中民,赵雪霞,徐剑,郑晓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555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晓。委托代理人:方新法。被告:张天财。被告:浙江正邦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财。被告:浙江晨光办公耗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中民。被告:江山市家年华门厂。法定代表人:郑晓莉。被告:徐熊。被告:曾中民。被告:赵雪霞。被告:徐剑。被告:郑晓莉。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天财、浙江正邦照明有限公司、浙江晨光办公耗材有限公司、江山市家年华门厂、徐熊、曾中民、赵雪霞、徐剑、郑晓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72元,减半收取12286元,由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梅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