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1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储昌杰与常德工艺美术学校、余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昌杰,常德工艺美术学校,余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308号原告:储昌杰委托代理人:潘高峰委托代理人:储迟被告:常德工艺美术学校负责人:余鹏委托代理人:杨开炎委托代理人:贺中辛被告:余婷委托代理人:余绍德原告储昌杰与被告常德工艺美术学校、余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储昌杰诉称:因被告常德工艺美术学校没有电脑教学室,拟寻求投资人合作。2011年4月,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投资开办被告学校电脑教学室,被告免费提供场地(一间教室),被告及其合作的常德市蓝盾保安培训学校的学生因电脑教学可免费使用电脑,原告以学生课余时间上网所收取的费用作为投资收益。根据该约定,原告于同年4月中旬出资76130元购买电脑40余台并购置相关配套设施开办了电脑教学室。同年9月,因被告与常德市蓝盾保安培训学校产生纠纷,要求停办电脑教学室,当原告准备取回其投资的电脑时,两被告却无理扣押了原告所有的电脑设备。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电脑遭拒绝,现原告投资的电脑被扣押已近两年,不仅未能有效经营产生收益,而且电脑作为升级换代极为频繁的电子产品早已无法正常使用,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电脑款、光纤费以及其他配套设施费用共计75671元;判令被告赔偿因扣押电脑所造��的经营损失72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储昌杰向本院起诉时在民事诉状中将被告余婷写成“于婷”,其被告主体错误,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储昌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米良审 判 员 顾登忠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徐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