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卢忠昌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忠昌,平度市明村镇柳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110号申请执行人卢忠昌,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平度市明村镇柳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广峰,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忠昌与被执行人平度市明村镇柳行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平度市明村镇柳行村村民委员会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卢忠昌案款770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17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17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夕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