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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管××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78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2012年4月1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某某、被告人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管××为谋利,在台州市××下陈街道××号自己经营的钟表店贩卖光碟,2013年4月19日,公安民警在该店内查获非法出版的光碟2300张,并当场抓获管××。上述事实,被告人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光碟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搜查、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他人制作的音像制品,属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管××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管××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管××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已扣押的光碟二千三百张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李慧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