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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赵苏凤与马宝海、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苏凤,马宝海,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赵苏凤。委托代理人:王盛,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宝海。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群丰村东瑞大厦主楼308、310、312室。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恒栋,系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苏凤诉被告马宝海、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苏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计37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茅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