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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齐商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魏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魏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齐商初字第79-1号原告: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荣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伯霆。被告:魏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51元,减半收取242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长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