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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一初字第03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彭某与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一初字第03422号原告彭某,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丰某,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房淼淼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