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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字第003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凤翔县陈村农机供油检测站、陕西力兴农业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翔县陈村农机供油检测站,陕西力兴农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360-1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该联社主任。被执行人凤翔县陈村农机供油检测站,住所地凤翔县陈村镇。法定代表人李保利,系该站负责人。被执行人陕西力兴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凤翔县柳林镇。法定代表人侯自立,系该社负责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凤翔县陈村农机供油检测站、陕西力兴农业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凤翔县陈村农机供油检测站已向他人承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凤翔县陈村农机供油检测站2015年以后的承包费予以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师海锋 来源:百度“”